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徐世美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60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 月7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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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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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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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北石材有限公司 │新北市八里區農會 │32,898元 │FA0000000 │101年3月31日 │
│ │蕭美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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