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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除字第 68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錦順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磨錦龍 聲請人聲請宣告無票據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399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9 月2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小刊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8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 │錦順興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7,500元 │FD0000000 │101年6月5日 │ │ │磨錦龍 │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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