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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事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20號 異 議 人 達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德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全球藥用植物博物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月21日101年度司促字第242 79號更正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依雙方租賃合約第6 條第4 項之約定,若承 租方提早解約,應賠償出租方2 個月之租金損害,是承租方 即相對人提前於民國101 年11月8 日解約,依上開約定,應 賠償異議人2 個月之租金損害即新臺幣(下同)268,794 元 ,故請求更正標的金額由原本之954,794 元增加268,794 元 ,合計為1,222,888 元等語。 二、支付命令為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同法第232 條規定,固得 裁定更正之。支付命令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 ,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只以支付命令記載之 內容,為決定應否異議之依據,故支付命令之裁定更正,應 以從支付命令本身之記載,一望而知之顯然錯誤者為限(司 法院71年5 月10日(71)廳民一字第353 號函參照)。 三、查本件支付命令記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954,094 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如附件所載。如債務人未於第1 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 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等事項,且該附件記載異議人 聲請支付命令之金額為954,094 元,其請求原因事實亦僅記 載前開金額等情,有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24279 號支付命 令1 件在卷可資參照。是就支付命令本身記載觀之,既無從 得知其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自不得遽 以裁定更正,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其更正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從而,異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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