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事聲字第20號
異 議 人 達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清德
上列
異議人因與
相對人全球藥用植物博物館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月21日101年度司促字第242
79號更正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
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異議意旨
略以:依雙方租賃合約第6 條第4 項之約定,若承
租方提早解約,應賠償出租方2 個月之租金損害,是承租方
即相對人提前於民國101 年11月8 日解約,依
上開約定,應
賠償異議人2 個月之租金損害即新臺幣(下同)268,794 元
,故請求更正標的金額由原本之954,794 元增加268,794 元
,合計為1,222,888 元等語。
二、
按支付命令為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
準用同法第232 條規定,固得
裁定更正之。
惟支付命令係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
債務人
,債務人對於
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只以支付命令記載之
內容,為決定應否異議之依據,故支付命令之裁定更正,應
以從支付命令本身之記載,一望而知之顯然錯誤者為限(司
法院71年5 月10日(71)廳民一字第353 號函
參照)。
三、查
本件支付命令記載「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954,094 元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如附件
所載。如債務人未於第1 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
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等事項,且該附件記載異議人
聲請支付命令之金額為954,094 元,其請求原因事實亦僅記
載前開金額
等情,有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24279 號支付命
令1 件在卷
可資參照。是就支付命令本身記載觀之,既無從
得知其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自不得遽
以裁定更正,本院
司法事務官駁回其更正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從而,異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再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