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郭冠麟
相 對 人 世慶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威廷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7
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項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之規定,於
非
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
三、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