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執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48號 聲 請 人 柯振聖 相 對 人 亞哥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 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含 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工資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扣除勞健保自付額 新臺幣貳仟柒佰叁拾壹元及事假扣薪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給付 方式:由相對人匯款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分七期給付,第一期 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前給付新臺幣玖仟柒佰陸拾玖元, 第二期至第七期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四 月止,於每月五日各給付新臺幣壹萬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 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 政府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 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9,769元(含102 年7 月工資 75,000元,扣除勞健保自付額2,731 元及事假扣薪2,500 元 ),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款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分7 期 給付,第1 期於102 年10月30日前給付9,769 元,第2 期至 第7 期自102 年11月起至103 年4 月止,於每月5 日各給付 10,000元,如有1 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相對人屆期 後並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 函(內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勞資爭議,經臺 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沈美娜進行調解,雙方於102 年10月8 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屆期未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其提出 臺北市政府102 年10月11日府勞動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內附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應足認定兩 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是聲請人 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