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勞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52號 原   告 CO CARLO ALEXES DE VERA       ESPINAR ONOFRE GARCIA       MANAOIS PEDRO PALISOC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一心律師       周漢威律師 被   告 名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坤海 被   告 隆億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坤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玉芬       江燕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一 時零分整,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