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
勞訴字第52號
原 告 CO CARLO ALEXES DE VERA
ESPINAR ONOFRE GARCIA
MANAOIS PEDRO PALISOC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宋一心
律師
周漢威律師
被 告 名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坤海
被 告 隆億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坤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玉芬
江燕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一
時零分整,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