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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如 代 理 人 李立普律師       洪韻婷律師 相 對 人 光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鴻 代 理 人 洪榮宗律師 代 理 人 黃雍晶律師 複代理人  陳毓芬律師 代 理 人 王中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 明定。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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