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冠如
代 理 人 李立普
律師
洪韻婷律師
相 對 人 光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鴻
代 理 人 洪榮宗律師
代 理 人 黃雍晶律師
複代理人 陳毓芬律師
代 理 人 王中喆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及自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日
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
明定。前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