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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5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1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翔有塑膠水塔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鎮○○街○○○號 法定代理人 陳宗鴻  住苗栗縣○○鎮○○街○○○號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蔡明輝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債權人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債務人本人之 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其聲請之程式顯有 欠缺,復無從命其補正,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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