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余泰君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春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泰綏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美龍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八十九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三
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