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雙盈通訊整
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瓊燕
一、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
(一)
聲請狀誤載
債務人為「安信
不動產投資股問有限公司」,
請更正。
(二)提出
相對人即債務人安信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最新公
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林美英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