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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84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4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秀 一、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補正相對人債務人登品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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