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7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統一聖娜多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簡雲輝
一、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
(一) 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補正
債務人之法人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樓洪岩最新
個人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