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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97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得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佳詮營造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文得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列舉式■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重整債權人非依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此觀諸公司法 第296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自明。又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督促 程序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債 權之行為,自屬該條所稱之行使權利。 二、經查,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經法院 裁定重整,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在案,有經濟部之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非依該重 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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