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得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佳詮營造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文得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列舉式■發
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重整債權人
非依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此
觀諸公司法
第296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自明。又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督促
程序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債
權之行為,自屬該條
所稱之行使權利。
二、
經查,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業經法院
裁定重整,並經
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在案,有經濟部之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
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非依該重
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是
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