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197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得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大勇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佳詮營造有限公司、 陳文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佳詮營造有限公司、陳文得 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明瞭佳 詮營造有限公司有無破產管理人及陳文得目前現址之必要, 經本院於102 年10月24日通知提出其法院備查資料或股東決 議選任資料及陳文得之戶籍謄本,債權人於102 年10月29日 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 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