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得利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陸大勇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佳詮營造有限公司、
陳文得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佳詮營造有限公司、陳文得
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聲請狀所載,認有明瞭佳
詮營造有限公司有無破產管理人及陳文得目前現址之必要,
經本院於102 年10月24日通知提出其法院備查資料或股東決
議選任資料及陳文得之
戶籍謄本,債權人於102 年10月29日
收受通知,
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依首開法
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