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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0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慶遊覽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乃珠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華曜旅行社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許俊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補正其中請求新臺幣184,000 元之依據,依所附證物支票    號碼AE0000000 ,發票人係「許俊雄」非相對人,法人及    自然人各為獨立人格及請求對象,請提出此部份債權係相    對人所積欠之證明文件或更正此部份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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