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4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臆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泰榮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吳文城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陳述內容
及所提出之書證影本,相對人吳文城僅係代表昌泰德國際有
限公司為
切結保證,無法釋明聲請人與吳文城間存有債權債
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