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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 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紘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正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電腦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諒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謝諒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請陳報相對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地址,且不可對郵    政信箱送達。  (四)請補正各聲請人之地址,對聲請人之訴訟文書將對該址為    送達,且聲請人及相對人之送達處所不可同一。  (五)共同送達代收人不可為相對人,請改指定他人並陳明共同    送達處所。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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