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世界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心稅務專利
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
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紘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正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電腦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諒謙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提出
相對人即
債務人謝諒獲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請陳報相對人謝謝國際聯合
律師事務所地址,且不可對郵
政信箱送達。
(四)請補正各聲請人之地址,對聲請人之訴訟文書將對該址為
送達,且聲請人及相對人之送達處所不可同一。
(五)共同
送達代收人不可為相對人,請改指定他人並陳明共同
送達處所。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