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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22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 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紘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正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電腦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諒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諒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壹萬   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佰   零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清償新臺幣叁佰   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一太事務機器行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零捌佰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紘采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伍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電腦妙管家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拾   伍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謝諒獲應向債權人謝諒謙清償美金柒佰萬元,及自民   國八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謝諒獲應向債權人謝諒謙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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