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冠宇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拉茲麻子
代 理 人 劉志賢
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南加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溫毅仁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零貳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