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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75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冠宇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拉茲麻子 代 理 人 劉志賢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南加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溫毅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零貳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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