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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298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英 聲 請 人債權人  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英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菱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英 相 對 人債務人  大同明日世界世界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明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   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陸萬捌   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菱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叁   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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