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國英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英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菱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英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大同明日世界世界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明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
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陸萬捌
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菱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叁
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