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羅文平
一、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是否就思飛亞貿易有限公司、英磊國際商事有限公司
、極優企業有限公司聲請列入
相對人即
債務人,如併予聲
請,請具狀補列
上開公司之地址與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住
址;並提出上開三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之內容及請求依據、
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思飛亞貿易有限公司、英磊國際商
事有限公司、極優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黃鈺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