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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39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39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文平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是否就思飛亞貿易有限公司、英磊國際商事有限公司    、極優企業有限公司聲請列入相對人即債務人,如併予聲    請,請具狀補列上開公司之地址與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    址;並提出上開三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之內容及請求依據、    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思飛亞貿易有限公司、英磊國際商    事有限公司、極優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黃鈺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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