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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42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彤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耀 一、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相對人債務人金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陳錫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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