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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466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楊瓔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九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創克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素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芝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貳仟叁佰貳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柒佰玖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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