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6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楊瓔鈺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九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創克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素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芝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貳仟叁佰貳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
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柒佰玖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