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聯豐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學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浩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益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柒佰捌拾叁萬柒仟壹
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