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辰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仁玫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慣慶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學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叁拾叁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