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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相 對 人債務人  蔡旺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忠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柒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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