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凃志佶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蔡旺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忠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柒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