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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5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時間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葉建漢 代 理 人 吳啟玄律師 相 對 人債務人  和曼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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