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茂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禮焜
一、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
提出
相對人即
債務人香港商江森自動控制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
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