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協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自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一.一三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陸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