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8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驊隆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男
一、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
(一)釋明
債務人之公司名稱為何。
(二)提出
相對人即債務人景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
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陳信亨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