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美而廉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秀鑾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
。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云云。
三、
經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
聲請狀所
載,認有具狀釋明是否已交付予受款人之必要,經本院於10
2 年9 月2 日通知提出,聲請人於102 年9 月4 日收受通知
,
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