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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5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美而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鑾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 載,認有具狀釋明是否已交付予受款人之必要,經本院於10 2 年9 月2 日通知提出,聲請人於102 年9 月4 日收受通知 ,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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