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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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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7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嘉元文具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 、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依上開規定,其聲 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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