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楊何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
為
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557 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票之發行公
司「美麗華城巿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
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
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
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