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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催字第 7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楊何柯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 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557 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票之發行公 司「美麗華城巿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 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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