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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6號 債 務 人 蕭志杰 代 理 人 吳聲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8日以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裁定自102 年12月8 日17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 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而債務人任職於詠慶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約臺幣(下同)25,000元, 確有薪資收入乙情,為債務人所自陳,並有詠慶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薪資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6 至138 頁)。 依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 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分72期清償(即6 年),第1 至56期每期清償12,900元,第57至72期每期清償 18,900元,總清償金額為1,024,800 元,清償成數為12.28%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尚有環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4 萬2,000 股(每股現值8 元)、竝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899 股(每股現值10元),財產價值 共計364,990 元(計算式:42,000x8+2,899x10=364,990 ),此有環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竝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名簿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影本、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考(見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 55號卷第15、56、57、83、86頁)。又債務人之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446,925 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384,000 元後,剩餘62,925元,低於上 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堪認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之受償權益已受保障。 ㈡次查,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25,000元,有債務人薪資單附 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36 至138 頁)。債務人居住於新北 市汐止區,陳報每月個人必要支出10,500元(包括膳食費 7,000 元、交通費500 元、水電、瓦斯費1,500 元、日用 雜支、衣物費1,000 元及電話費500 元)。參酌債務人每 月支出10,500元,低於新北市政府所公布104 年度該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439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 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 足見其已盡撙節支出之能事,自屬合理。另債務人於支付 個人必要支出外,尚須支付勞健保費600 元、扶養一名未 成年子女支出扶養費6,000 元,未逾上開新北市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之半數,應屬合理必要。 ㈢至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云云,按更生方案係以債務人 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之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清償成數亦 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審酌債務人之上開每月收入 25,000元,扣除個人必要生活支出17,100元後(計算式10 ,500+600+6,000=17,100 ),尚餘7,900 元,願將該餘額 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並將股份價值364,990 元平均攤還於 72期之清償金額,每期增加清償5,000 元,於第1 至56期 每期清償12,900元(計算式25,000-17,100+5,000=12,900 ),並於子女成年後,願將扶養費6,000 元全數豽入清償 ,於第57至72期每期清償18,900元(計算式25,000-11,10 0+5,000=18,900),足認已兼顧債權人受償權益而屬盡力 清償。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 用以清償更生債務,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屬盡 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 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在25日給付,第1 至5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2,900元。 │ │ 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㈠所示。第57至72期每期清償│ │ 18,9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㈡所示。 │ │3.債務總金額:8,343,715 元。 │ │4.清償總金額: 1,024,800元。 │ │5.總清償比例:12.28﹪。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每期可分 │ │ │ │ │配金額㈠│配金額㈡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47 │ 577 │ 845 │ ├──┼──────────────┼────┼────┼─────┤ │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42 │ 2247 │ 3293 │ ├──┼──────────────┼────┼────┼─────┤ │ 3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74 │ 869 │ 1274 │ ├──┼──────────────┼────┼────┼─────┤ │ 4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26 │ 34 │ 49 │ ├──┼──────────────┼────┼────┼─────┤ │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33 │ 946 │ 1386 │ ├──┼──────────────┼────┼────┼─────┤ │ 6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9.19 │ 1186 │ 1737 │ │ │公司 │ │ │ │ ├──┼──────────────┼────┼────┼─────┤ │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8 │ 619 │ 907 │ ├──┼──────────────┼────┼────┼─────┤ │ 8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77 │ 2550 │ 3737 │ ├──┼──────────────┼────┼────┼─────┤ │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64 │ 1115 │ 1633 │ ├──┼──────────────┼────┼────┼─────┤ │10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1.37 │ 2757 │ 4039 │ ├──┼──────────────┼────┼────┼─────┤ │ │合 計 │100% │ 12900 │ 18900 │ ├──┴──────────────┴────┴────┴─────┤ │參、補充說明 │ │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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