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6號
債 務 人 蕭志杰
代 理 人 吳聲欣
上列
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8日以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裁定自102 年12月8 日17時起開始
更生
程序,並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
1 份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而債務人任職於詠慶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薪資約臺幣(下同)25,000元,
確有薪資收入乙情,為債務人所自陳,並有詠慶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薪資明細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36 至138 頁)。
依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
自認可更生方案
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分72期清償(即6
年),第1 至56期每期清償12,900元,第57至72期每期清償
18,900元,總清償金額為1,024,800 元,清償成數為12.28%
。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尚有環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4 萬2,000 股(每股現值8 元)、竝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899 股(每股現值10元),財產價值
共計364,990 元(計算式:42,000x8+2,899x10=364,990
),此有環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竝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名簿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影本、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
可考(見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
55號卷第15、56、57、83、86頁)。又債務人之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446,925 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384,000 元後,剩餘62,925元,低於上
開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受償總額,
堪認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
債權人之受償權益已受保障。
㈡次查,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25,000元,有債務人薪資單附
卷
足憑(見本院卷第136 至138 頁)。債務人居住於新北
市汐止區,陳報每月個人必要支出10,500元(包括膳食費
7,000 元、交通費500 元、水電、瓦斯費1,500 元、日用
雜支、衣物費1,000 元及電話費500 元)。
參酌債務人每
月支出10,500元,低於新北市政府所公布104 年度該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439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
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
足見其已盡撙節支出之能事,自屬合理。另債務人於支付
個人必要支出外,尚須支付勞健保費600 元、扶養一名未
成年子女支出
扶養費6,000 元,未逾上開新北市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之半數,應屬合理必要。
㈢至債權人主張清償成數過低
云云,按更生方案係以債務人
自力所能獲得之現有之
資力作為履行之基礎,清償成數亦
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審酌債務人之上開每月收入
25,000元,扣除個人必要生活支出17,100元後(計算式10
,500+600+6,000=17,100 ),尚餘7,900 元,願將該餘額
全數用以清償債務,並將股份價值364,990 元平均攤還於
72期之清償金額,每期增加清償5,000 元,於第1 至56期
每期清償12,900元(計算式25,000-17,100+5,000=12,900
),並於子女成年後,願將扶養費6,000 元全數豽入清償
,於第57至72期每期清償18,900元(計算式25,000-11,10
0+5,000=18,900),足認已兼顧債權人受償權益而屬盡力
清償。
三、
綜上所述,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
用以清償更生債務,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屬盡
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
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
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在25日給付,第1 至5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2,900元。 │
│ 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㈠所示。第57至72期每期清償│
│ 18,9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㈡所示。 │
│3.債務總金額:8,343,715 元。 │
│4.清償總金額: 1,024,800元。 │
│5.總清償比例:12.28﹪。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每期可分 │
│ │ │ │配金額㈠│配金額㈡ │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47 │ 577 │ 845 │
├──┼──────────────┼────┼────┼─────┤
│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42 │ 2247 │ 3293 │
├──┼──────────────┼────┼────┼─────┤
│ 3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74 │ 869 │ 1274 │
├──┼──────────────┼────┼────┼─────┤
│ 4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26 │ 34 │ 49 │
├──┼──────────────┼────┼────┼─────┤
│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33 │ 946 │ 1386 │
├──┼──────────────┼────┼────┼─────┤
│ 6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9.19 │ 1186 │ 1737 │
│ │公司 │ │ │ │
├──┼──────────────┼────┼────┼─────┤
│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8 │ 619 │ 907 │
├──┼──────────────┼────┼────┼─────┤
│ 8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77 │ 2550 │ 3737 │
├──┼──────────────┼────┼────┼─────┤
│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64 │ 1115 │ 1633 │
├──┼──────────────┼────┼────┼─────┤
│10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1.37 │ 2757 │ 4039 │
├──┼──────────────┼────┼────┼─────┤
│ │合 計 │100% │ 12900 │ 18900 │
├──┴──────────────┴────┴────┴─────┤
│參、補充說明 │
│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
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