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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 債 務 人 鍾主亮 代 理 人 朱玉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臺灣基督長老教會臺北南門教 會所出具薪資證明書在卷足憑。[ 見本院102 年度司執消債 更字第20號卷( 下稱執行卷) 第239-259 頁] 再觀諸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 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分72期清償, 第1 至18期每期清償18,589元,第19至72期因育兒津貼補助 已停止核發,故每期清償金額減為17,339元。另以6 年之獎 金,每年2 、7 月各增加清償28,000元及38,000元,另債務 人所持有佳世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太欣半導體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亦以103 年3 月7 日收盤價計算變價價值7,715 元於裁定確定後之翌月60日給付,總清償金額為167 萬4,62 3 元,清償成數為51.31%。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已盡 力清償: (一)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尚有佳世達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12 股、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273 股,此有債務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債務人財產 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在卷可稽(見執行卷第142 至143 頁) ,依102 年1 月29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日收盤價額計算 ,上開股票價值總計約5,237 元。而本件更生方案之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受償總額為3,264,037 元,顯高於債務人所 有上開股票現值。又債務人之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 355,000 元,扣除必要支出377,416 元後,並無餘額,亦 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從而,無擔保 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並無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 (二)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 必要支出第1 至18期為21,411元,第19至72期為22,611元 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765 元、654 元及未成年子 女鍾○(00年00月生)扶養費( 第1 至18期為6,250 元、 第19至第72期為7,500 元) ,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第1 至 第18期為13,742元,第19至72期為13,692元,尚低於內政 部公布臺北市103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4,794元 ,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 應屬合理。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 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 情形彈性運用,本院應予以尊重。另債務人與配偶共同扶 養未成年子女1 人,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 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6,250 元,而第19期之後應其未成年 子女年齡關係,無從領取育兒津貼,故增加支出至7,500 元,尚低於上開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半數或與之 相當,亦屬合理。 (三)本院審酌債務人每月薪資40,000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每月所必要生活費用第1 至第18期為21,411元, 第19至72期為22,611元,餘額第1 至第18期為18,589元, 第19至72期為17,389元,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每月還款 第1 至第18期為18,589元,第19至72期為17,339元,幾近 全數納入更生方案清償,足認其確已盡最大之誠意清償債 務。另債務人自陳每年6 月及12月各領取一次獎金,發放 數額係一個月本俸,102 年6 月領取33,250元( 本俸35,0 00元扣除5%稅金) ,102 年12月預計可領取36,100元( 本 俸38,000元扣除稅金5%) ,有債務人102 年12月4 日聲請 債務更生補提陳明書及存摺影本在卷可稽( 見執行卷P196 至202 頁) 。惟按年終獎金並非固定可得支配之收入,且 考量年節時常有較高消費支出之需求,年終獎金本不宜全 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債務人已將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 支出後,近全數用以清償債務,幾無餘額支應家庭日常生 活緊急事變之支出等情,債務人願於6 年內,每年以其獎 金收入額外於2 月及7 月各清償28,000元及38,000元,另 將所持有股票價值換算清償,共計增加清償403,715 元, 應符社會常情,且兼顧債權人受償權益而屬公允。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件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於每月10日給付。 │ │2.第1 期至1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8,589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每期分配金額㈠欄│ │ 位所示;第19期至72期每期清償17,339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每期可分配金額㈡欄位所│ │ 示。 │ │3.每年2 月當期增加清償28,000元,清償6 期,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每期可分配金額㈢欄位│ │ 所示。 │ │4.每年7 月當期增加清償38,000元,清償6 期,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每期可分配金額㈣欄位│ │ 所示。 │ │5.股票變價價值:7,715 元,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60日給付,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可分配│ │ 金額㈤欄位所示。 │ │6.債務總金額:3,264,037元。 │ │7.清償總金額:1,674,623元。 │ │8.總清償比例:51.31%。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每期可分│每期可分│每期可分│可分配│ │ │ │債權比例) │配金額㈠│配金額㈡│配金額㈢│配金額㈣│金額㈤│ ├──┼────────┼─────┼────┼────┼────┼────┼───┤ │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27,488 │727 │678 │1,095 │1,486 │302 │ │ │股份有限公司 │ (3.91%) │ │ │ │ │ │ ├──┼────────┼─────┼────┼────┼────┼────┼───┤ │ 2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193,163 │1,101 │1,027 │1,658 │2,249 │457 │ │ │股份有限公司 │ (5.92%) │ │ │ │ │ │ ├──┼────────┼─────┼────┼────┼────┼────┼───┤ │ 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315,158 │1,796 │1,675 │2,705 │3,671 │745 │ │ │有限公司 │ (9.66%) │ │ │ │ │ │ ├──┼────────┼─────┼────┼────┼────┼────┼───┤ │ 4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1,005,967 │5,729 │5,344 │8,630 │11,712 │2,378 │ │ │有限公司 │(30.82% )│ │ │ │ │ │ ├──┼────────┼─────┼────┼────┼────┼────┼───┤ │ 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1,373,550 │7,822 │7,296 │11,782 │15,990 │3,246 │ │ │有限公司 │(42.08%) │ │ │ │ │ │ ├──┼────────┼─────┼────┼────┼────┼────┼───┤ │ 6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40,921 │232 │217 │350 │475 │96 │ │ │有限公司 │(1.25%) │ │ │ │ │ │ ├──┼────────┼─────┼────┼────┼────┼────┼───┤ │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7,701 │556 │518 │837 │1,136 │231 │ │ │股份有公司 │(2.99%) │ │ │ │ │ │ ├──┼────────┼─────┼────┼────┼────┼────┼───┤ │ 8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10,089 │626 │584 │943 │1,281 │260 │ │ │有限公司 │(3.37%) │ │ │ │ │ │ ├──┼────────┼─────┼────┼────┼────┼────┼───┤ │ │ 合 計 │3,264,037 │18,589 │17,339 │28,000 │38,000 │7,715 │ │ │ │(100%) │ │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 │ 期。 │ └─────────────────────────────────────────┘ 附件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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