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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 債 務 人 徐英娟即徐淑娟 代 理 人 張金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125 號裁定 自民國102 年3 月1 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 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又債務人確有薪 資所得之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多益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多益得生物科技公司)陳報狀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276 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 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 為1 期,每期在10日給付,共72期,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清 償新臺幣(下同)1 萬3,520 元,總清償金額為97萬3,440 元,清償成數為18.59%。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 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有新 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合計12萬3,867 元,別無其他資產,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影本、新光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見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125 號卷,第71頁,第93至94頁、第84頁至第85頁)存卷可考。 是債務人願將上開保單價值於更生方案第1 期起至第72期止 ,每期增加清償1,720 元,合計12萬3,840 元,以增加更生 方案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29萬7,336 元,扣除必要支出31萬4,544 元後,並無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97 萬3,440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 低。 ㈡債務人任職於多益得生物科技公司,每月薪資2 萬5,000 元 ,並無其他獎金,此有多益得生物科技公司陳報狀附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276 頁),堪認屬實。 ㈢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每月必要支出1 萬3,158 元, 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費824 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 1 萬2,334 元,尚低於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03 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標準1 萬4,794 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 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 ㈣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9/10 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01 年2 月6 日 修正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 文。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在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 萬3,52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 │ 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523 萬6,807 元(依本院102 年11月7 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 │ 額計算) │ │4.清償總金額:97萬3,440 元 │ │5.總清償比例:18.59﹪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元﹚│每期可分配金額﹙元﹚│ ├──┼──────────────┼───────┼──────────┤ │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95 │ 26 │ ├──┼──────────────┼───────┼──────────┤ │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7,753 │ 588 │ ├──┼──────────────┼───────┼──────────┤ │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89,141 │ 1,263 │ ├──┼──────────────┼───────┼──────────┤ │ 4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72,018 │ 1,218 │ │ │公司 │ │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6,612 │ 481 │ ├──┼──────────────┼───────┼──────────┤ │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43,481 │ 1,403 │ ├──┼──────────────┼───────┼──────────┤ │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96,759 │ 1,541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5,691 │ 557 │ ├──┼──────────────┼───────┼──────────┤ │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615,357 │ 1,589 │ ├──┼──────────────┼───────┼──────────┤ │10│李有財 │1,880,000 │ 4,854 │ ├──┼──────────────┼───────┼──────────┤ │ │合 計 │5,236,807 │ 13,520 │ ├──┴──────────────┴───────┴──────────┤ │參、補充說明 │ │一、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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