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號
債 務 人 徐英娟即徐淑娟
代 理 人 張金盛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125 號裁定
自民國102 年3 月1 日下午5 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
開裁定一份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4 頁)。又債務人確有薪
資所得之固定收入
等情,亦有多益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多益得生物科技公司)
陳報狀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
276 頁)。再
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
條件為債務人
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
為1 期,每期在10日給付,共72期,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清
償新臺幣(下同)1 萬3,520 元,總清償金額為97萬3,440
元,清償成數為18.59%。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
核
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有新
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合計12萬3,867
元,別無其他資產,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影本、新光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見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125
號卷,第71頁,第93至94頁、第84頁至第85頁)存卷
可考。
是債務人願將上開保單價值於更生方案第1 期起至第72期止
,每期增加清償1,720 元,合計12萬3,840 元,以增加更生
方案還款金額,
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29萬7,336 元,扣除必要支出31萬4,544
元後,並無餘額,低於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受償總額97
萬3,440 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
低。
㈡債務人任職於多益得生物科技公司,每月薪資2 萬5,000 元
,並無其他獎金,此有多益得生物科技公司陳報狀附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276 頁),
堪認屬實。
㈢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每月必要支出1 萬3,158 元,
扣除
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費824 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
1 萬2,334 元,尚低於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03 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標準1 萬4,794 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
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應屬合理。
㈣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9/10
已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01 年2 月6 日
修正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
文。
三、
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 │
│2.每期在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 萬3,52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
│ 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523 萬6,807 元(依本院102 年11月7 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
│ 額計算) │
│4.清償總金額:97萬3,440 元 │
│5.總清償比例:18.59﹪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元﹚│每期可分配金額﹙元﹚│
├──┼──────────────┼───────┼──────────┤
│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95 │ 26 │
├──┼──────────────┼───────┼──────────┤
│ 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7,753 │ 588 │
├──┼──────────────┼───────┼──────────┤
│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89,141 │ 1,263 │
├──┼──────────────┼───────┼──────────┤
│ 4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72,018 │ 1,218 │
│ │公司 │ │ │
├──┼──────────────┼───────┼──────────┤
│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6,612 │ 481 │
├──┼──────────────┼───────┼──────────┤
│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43,481 │ 1,403 │
├──┼──────────────┼───────┼──────────┤
│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96,759 │ 1,541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15,691 │ 557 │
├──┼──────────────┼───────┼──────────┤
│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615,357 │ 1,589 │
├──┼──────────────┼───────┼──────────┤
│10│李有財 │1,880,000 │ 4,854 │
├──┼──────────────┼───────┼──────────┤
│ │合 計 │5,236,807 │ 13,520 │
├──┴──────────────┴───────┴──────────┤
│參、補充說明 │
│一、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
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
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
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