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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拍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權利質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金興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進 相 對 人 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燦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權利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 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權利質權即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 業管理處﹙後厝漁港突堤碼頭改善工程﹚與相對人間之工程 款債權,經聲請人於102 年9 月2 日提供之工程契約書及新 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北漁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 ,皆註明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位於新北市板橋 區,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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