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金興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錦進
相 對 人 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燦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拍賣權利
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民法所定
抵押權人、質權人、
留置權人及依其他
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
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
除別有規定外,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權利質權即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
業管理處﹙後厝漁港突堤碼頭改善工程﹚與相對人間之工程
款
債權,經聲請人於102 年9 月2 日提供之工程契約書及新
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北漁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
,皆註明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位於新北市板橋
區,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