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華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信淵
代 理 人 謝進益
律師
相 對 人 侯金隆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 條
之17
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2月6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對伊現在及將來所負在本
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借款、墊款、票據、借證
、交易契約及因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
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50 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20 年12月5 日,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0 年12月12日登記在案
。
三、
嗣相對人與訴外人陳振達、翁慶鈞、林明洋於100 年12月5
日與聲請人共同簽訂台北市○○區○○段0 ○段000 地號等
104 筆土地之共合作開發協議書,聲請人交付500 萬元予相
對人作為履行契約之定金,嗣相對人於101 年2 月3 日寄發
存證信函予聲請人,
自認無力履約而單方片面終止契約等,
並經聲請人於101 年2 月13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履行
契約,然相對人仍拒不履約,並於101 年12月10日對相對人
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定金以賠償聲請人因交付定金及相對人
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債權已因聲請人以民事
起訴狀之送
達而生催告之效力,本件抵押債權業已屆清償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
證明書、合作開發協議書、支票、存證信函、
言詞辯論開庭
通知書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本件抵押權設定
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20 年12月5 日,抵押債權並未到期且
無擔保債權存在,
聲請狀所指債權未經確定,
系爭協議書特
別約定事項,有清楚交代返還時機均未發生等語請求
駁回拍
賣抵押物之聲請。
惟按民法第88 1條之4 規定:「最高限額
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日,並得於確定之日
期前,約定變更之。前項確定之日期,自抵押權設定時起,
不得逾30年。逾30年者,縮短為30年。前項期限,
當事人得
更新之。」其立法理由謂:「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時,未必
有債權存在。
惟於實行抵押權時,所能優先受償之範圍,仍
須依實際確定之擔保債權定之。故有定確定期日之必要,本
條即為關於原債權確定期日之規定。... 」,是此所謂原債
權應確定之期日,
乃為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範圍
所約定之期日,
核與債權約定清償日係屬二事,不得混為一
談。又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實行,民法第三編第六章第二
節最高限額抵押權專節,並無明文規定,故關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之實行,自得依同節第88 1條之17條規定,準用民法第
873 條普通抵押權實行之規定,亦即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
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
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參以民法第881 條之12第5 項規定最高
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因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
拍賣抵押物而確定,益見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不以
須屆民法第881 條之4 規定之債權應確定日期為必要。從而
,相對人以本件抵押權尚未屆約定債權確定日(120 年12月
5 日)為由主張聲請人不得實行抵押權,
洵屬誤會。另相對
人已向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
自承無力履約,並承認已收受50
0 萬定金,且經聲請人
嗣後起訴請求返還
上開定金,有聲請
人提出相對人寄送之存證信函及開庭通知書在卷
可稽,應認
本件抵押債權業已屆期。另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性質係
非訟
事件,法院僅為形式上之審查,相對人主張履約爭議係屬實
體
法律關係之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非本件
非訟事件
程序所得審究,
併予敘明。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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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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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1│台北市│南港區 │南港 │2 │340-1 │建│87 │340/1000│ │
│ │ │ │ │ │ │ │ │0 │ │
├─┼───┼────┼────┼────┼────────┼─┼──────┼────┼──┤
│2│台北市│南港區 │南港 │2 │348 │建│61 │1/3 │ │
├─┼───┼────┼────┼────┼────────┼─┼──────┼────┼──┤
│3│台北市│南港區 │南港 │2 │352-2 │建│33 │340/1000│ │
│ │ │ │ │ │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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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1│2040│台北市○○○路│台北市○○段2 │加強磚造 │1 層:49.68 │ │1/3 │ │
│ │ │1段6巷12號 │小段348地號 │2 層樓房 │2 層:39.69 │ │ │ │
│ │ │ │ │ │合計:89.3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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