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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消債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薛岳峰即薛三剛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 延長至中華民國一○八年七月,更生方案所定第七期給付應延至 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十五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原任職之上居資產管理開發有限公司因業 務緊縮,縮減人事開支,勸退伊於民國102 年5 月31日離職 。伊於102 年6 月7 日至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任職 ,前3 個月雖有保障底薪2 萬元,其後轉為承攬業務專員, 需有成交物件才有獎金收入,伊現今尚無任何成交物件,致 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6 個月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0 年10月31 日以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裁定自同日下午5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1 年12月24日以100 年 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9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核 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上居資 產管理開發有限公司離職證明書為憑,且太平洋房屋仲介股 份有限公司於102 年10月24日陳報債務人薪資與債務人所述 相符,堪認屬實。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 生方案中之履行期限,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斟酌債 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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