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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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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2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137號 聲 請 人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宗 非訟代理人 邱琦瑛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玖佰叁拾貳萬肆仟貳佰叁拾壹元,應徵聲請費新   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   元。  ㈡發票人欄所蓋印章依序為晟瀚科技有限公司、林志旭,自全   體蓋章形式及旨趣觀之,並揆諸一般社會觀念,應認林志旭   係為晟瀚科技有限公司發票,並非共同發票人,陳明是否仍   對林志旭為請求?  ㈢提出相對人晟瀚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林志旭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   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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