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137號
聲 請 人 文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文宗
非訟代理人 邱琦瑛
律師
一、上列
聲請人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惟查
本件聲請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玖佰叁拾貳萬肆仟貳佰叁拾壹元,應徵聲請費新
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
元。
㈡發票人欄所蓋印章依序為晟瀚科技有限公司、林志旭,自全
體蓋章形式及旨趣觀之,並
揆諸一般社會觀念,應認林志旭
係為晟瀚科技有限公司發票,並非共同發票人,陳明是否仍
對林志旭為請求?
㈢提出
相對人晟瀚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
代理人林志旭之最新個人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
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