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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5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京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昭仁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相對人榮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即榮耀機械有限公司最新   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徐煥蔚之最新   事欄勿省略)。  ㈡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   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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