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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票字第 6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116號 聲 請 人 德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德 非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陸仟貳佰萬元,應徵聲請   費新臺幣伍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阮博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明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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