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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萬泰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正誠 人           號4樓之8 相 對 人 鄭雅羽即鄭瑞文       王錦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7 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理由二、三中關於「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萬 泰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陳正誠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相 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萬泰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王錦龍部分」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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