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沈弘祚
相 對 人 萬泰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正誠
人 號4樓之8
相 對 人 鄭雅羽即鄭瑞文
王錦龍
上列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7 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
正本理由二、三中關於「相對人即受
擔保利益人萬
泰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陳正誠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相
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萬泰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王錦龍部分」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