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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書香大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和勝 相 對 人 成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 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訴更 一字第2 號、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785 號判決確 定,其第一、二審﹙含附帶上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前開事件中支出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新臺幣1 萬5,690 元,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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