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書香大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劉麗麗
相 對 人 成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昇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
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
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林和勝」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劉麗麗」。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