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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聲字第 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書香大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麗麗 相 對 人 成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 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林和勝」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劉麗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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