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小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李榮吉
被
上訴人 智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俊博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1月28日本
院內湖簡易庭101 年度湖小字第80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
適用小額程
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
反訴,除當事人
合意繼
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 條之
8 第1 項之範圍內為之;對於
小額訴訟之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
,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8 第1 項、第436 條之15、第436 條之24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規
定甚明。亦即上訴狀應就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
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
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
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或揭示如何當然違背
法令之事實,上訴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
難認為已對
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最高法院71年臺上字
第314 號判例
參照)。再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
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
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如原審法
院未裁定駁回者,應由第二審法院以
上訴不合法逕予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準用同法第471 條第1 項、
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至明。次按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
不得提出新攻擊或
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8條前段
定有明文。此係為貫徹小額程序之簡速性,避免因當事人於
抗告程序提出新事實及證據而延滯訴訟,小額事件之第二審
法院原則上應按第一審之訴訟資料,審核其訴訟程序及判決
內容有無違背法令,當事人於第一審未曾提出之訴訟資料,
不得再行提出,縱使提出,第二審法院亦不得審酌之。
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雖為新台幣127,900 元,
惟經
兩造合意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而上訴人對於該小額訴訟第一審判
決不服,於民國101 年12月20日提起上訴。其
上訴意旨略以
:被上訴人所提出上訴人下線與凍結時間點之間,上訴人正
在與玩家朋友討論看到實體GM,可見被上訴人提出的下線及
凍結時間是做假有錯誤,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提供上訴人
與玩家朋友的對話電磁紀錄,可茲證明上訴人的確有看到實
體GM,也可得知被上訴人有疏失才把遊戲設定錯誤,讓GM被
上訴人看見;又虛擬寶物在現實世界的確是對兩造均有金錢
價值,不然為何玩家需花錢向被上訴人購買裝備及點數,這
些資料雖然是虛擬的,但對上訴人而言就是有價值,故上訴
人的虛擬寶物即屬財產上之利益;另因被上訴人凍結帳號會
被上訴人現實朋友知道,故被上訴人害上訴人被朋友恥笑而
造成精神上的損害,故被上訴人有侵害上訴人名譽
人格權等
語。核其上訴理由狀
所載內容,均屬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之
範疇,為事實審法院之認定職權,與民事訴訟法第468 條、
第469 條之
判決違背法令情形有別;此外,上訴人並無具體
指摘原審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8 條或第469 條第1 款至
第5 款之違背法令事實,更未指明其所違反法令之條項或內
容及具體指摘原審判決究係違反何種
經驗法則或
論理法則,
實難認上訴人業已合法表明「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上訴理
由。又在小額訴訟程序,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
擊或防禦方法,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
限。上訴人並未敘明原法院有如何違背法令,已如前述,其
聲請命被上訴人提出之電磁紀錄乙節,依上規定,本院對之
亦無從加以斟酌。
揆諸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
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
之3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為1,995 元,應
由上訴人負擔,
爰併為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李建忠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