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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雪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東進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國 榮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2 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 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 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77條之 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表明上訴 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系爭 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如上訴人對原判決敗 訴之新臺幣100 萬元部分不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6,350 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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