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厚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耀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合約
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853,422 元,
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