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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合約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厚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合約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853,422 元,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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