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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建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759,780 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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