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木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759,780 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