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9號
原 告 星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進發
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如雅
訴訟代理人 蔡宜衡律師
詹奕聰律師
被 告 全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穎助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月瓊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律師
前列共同
複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李志聖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24日下午2 時55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如君